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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準則

登記人必須符合以下資格準則,即登記人必須:

  1. 於2021年6月18日或之前年滿18歲;以及
  2. 在2021年6月18日為:
    1. 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本地簽發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註1]或由人事登記處處長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發出的有效《豁免登記證明書》;或
    2. 香港居民,憑《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港並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分證或由人事登記處處長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發出的有效《豁免登記證明書》;或
    3. 香港居民,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分證或由人事登記處處長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發出的有效《豁免登記證明書》,並由上述(b)(i) 段所述人士作保證人以受養人身分在香港合法逗留;以及
  3. 符合「在港居住」要求[註2]

[註1:本地簽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是指在香港登記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並且在其證件上沒有「海外簽發」 (ISSUED OVERSEAS) 的字樣。]

[註2:就本計劃而言,這是指沒有在2021年6月18日之前的連續24個月不在香港的人士,除非在上述期間內,該人士:

  1. 是「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廣東計劃」或「福建計劃」的受惠人;
  2. 在香港以外獲有關當局認可的學校/大學就讀;
  3. 是由勞工處推行的「工作假期計劃」的參加者;
  4. 因健康問題須在香港以外住院;
  5. 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或位於香港的公司/機構 短期*在香港以外執行職務,或須陪伴執行此等職務的直系親屬;及/或
  6. 有其他就本計劃而言政府可能釐定為合理的特殊原因。

*就本計劃而言,這是指有關人士受僱於一間位於香港的公司或機構,而被短期派往香港以外工作,並打算在完成工作後返回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