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准则及券额
(除非特别注明,否则此页面所指的「消费券计划」或「计划」均是指2023年第二期消费券计划。)
资格准则
计划的资格准则[注1]如下,登记人必须:
- 于2023年5月29日(「合资格日期」)或之前年满18岁;以及
- 在合资格日期当天为:
- 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注2]或由人事登记处处长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第177A章)发出的有效《豁免登记证明书》[注3];或
- 香港居民,凭《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来港或由上述(B)(i)段所述人士作保证人以受养人身分在香港合法逗留 [注6],并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分证[注4]或由人事登记处处长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第177A章)发出的有效《豁免登记证明书》[注5];或
- 除注7另有规定外,香港居民,在香港合法逗留[注6]而不属上述(B)(ii)段所指人士,并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分证[注4]或由人事登记处处长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第177A章)发出的有效《豁免登记证明书》[注5];以及
- 没有永久离开或意图永久离开香港[注8]。
[注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保留权利,在考虑指明准则(即准则(A)至(C))和任何其他涉及个别登记人而政府视为与2023年消费券计划(「计划」)有关的因素后,决定该登记人是否符合计划的资格(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公帑运用得宜、防止计划被滥用,以及避免有关发放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条文或规定)。]
[注2:登记人如持有《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收据》(即ROP140/ROP140A),而收据上注明有效的领证期,亦会视作符合准则(B)(i)有关须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为证明文件的规定。]
[注3:就本计划而言,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分证或《豁免登记证明书》的登记人如符合以下条件,亦会视作符合准则(B)(i)的规定:
- 在合资格日期当天或之前已符合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资格;以及
- 在合资格日期当天或之前已向入境事务处递交核实永久性居民身分证资格申请,而有关申请其后在2023年8月31日或之前获批。]
[注4:登记人如持有《申请香港身分证收据》(即ROP140/ ROP140A),而收据上注明有效的领证期,亦会视作符合准则(B)(ii)或(B)(iii)有关须持有香港居民身分证为证明文件的规定。
香港居民在合资格日期当天没有持有香港居民身分证或ROP140/ROP140A,但在合资格日期当天或之前抵达香港,并在2023年5月30日至6月27日期间获发香港居民身分证(或注明有效领证期的ROP140/ROP140A),会视作符合准则(B)(ii)或(B)(iii)有关须持有香港居民身分证为证明文件的规定。
就本计划而言,香港居民身分证是指证件上印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字样的身分证。]
[注5:香港居民在合资格日期当天或之前抵达香港,并在2023年5月30日至6月27日期间获发《豁免登记证明书》,会视作符合准则(B)(ii)或(B)(iii)有关须持有《豁免登记证明书》为证明文件的规定。]
[注6:就本计划而言,「在香港合法逗留」是指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获准许留在香港(以访客身分获准在港逗留除外)。]
[注7:以下人士虽属香港居民,在香港合法逗留,并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分证或由人事登记处处长根据第177A章发出的有效《豁免登记证明书》(如适用),但不符合计划的资格:
- 任何根据政府输入雇员计划受雇的外来合约工人;或
- 任何受雇的外来家庭佣工;或
- 任何《领事关系条例》(第557章)所指的领馆人员;或
- 任何香港驻军成员;或
- 任何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注8:就本计划而言,政府在判断有关人士是否已永久离开或意图永久离开香港时,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 该人士是否在紧接合资格日期之前的36个月一直不在香港;如是,他/她在上述期间是否:
- 「综援长者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广东计划」或「福建计划」的受惠人;
- 在香港以外获有关当局认可的学校/大学就读;
- 劳工处推行的「工作假期计划」的参加者;
- 因健康问题而须在香港以外住院;
- 须为政府或位于香港的公司/机构短期*在香港以外地方执行职务,或须陪伴执行此等职务的直系亲属;及/或
- 有其他就本计划而言政府可能厘定为合理的特殊原因;以及
*就本计划而言,这是指有关人士受雇于一间位于香港的公司或机构,被短期派往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并打算在完成工作后返回香港。
- 该人士曾否在合资格日期当天或之前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由,根据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法例提交有效的申请,以在65岁前提早提取其强积金或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的利益;以及
- 如该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她在合资格日期当天是否持有本地签发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以及
- 是否有证据或资料令政府相信该人士并无意图在可见未来返回香港。]
合资格登记人获发的消费券总额
视乎合资格登记人所属类别,以及有否在4月16日获发第一期消费券,其在第二期获发放的消费券总额会有所不同,详情如下:
符合资格准则(B)(i)或(B)(ii)项的合资格登记人 | 符合资格准则(B)(iii)项的合资格登记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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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登记人(即已在4月16日获发第一期消费券的市民) [注] | 2,000元 (7月16日发放) | 1,000元 (7月16日发放) |
新登记人 | 3,000元 (7月16日发放) 2,000元 (10月16日发放) |
1,500元 (7月16日发放) 1,000元 (10月16日发放) |
注:如合资格现有登记人同时透过八达通收取第一期及第二期消费券,其第一期消费券的「合资格消费」累积总额须于指定时间内不少于共获发放的第一期券额,才会获发第二期消费券。请按此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