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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準則及券額

(除非特別註明,否則此頁面所指的「消費券計劃」或「計劃」均是指2023年第二期消費券計劃。)

資格準則

計劃的資格準則[註1]如下,登記人必須:

  1. 於2023年5月29日(「合資格日期」)或之前年滿18歲;以及
  2. 在合資格日期當天為:
    1. 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註2]或由人事登記處處長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發出的有效《豁免登記證明書》[註3];或
    2. 香港居民,憑《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港或由上述(B)(i)段所述人士作保證人以受養人身分在香港合法逗留 [註6],並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分證[註4]或由人事登記處處長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發出的有效《豁免登記證明書》[註5];或
    3. 除註7另有規定外,香港居民,在香港合法逗留[註6]而不屬上述(B)(ii)段所指人士,並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分證[註4]或由人事登記處處長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發出的有效《豁免登記證明書》[註5];以及
  3. 沒有永久離開或意圖永久離開香港[註8]

[註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保留權利,在考慮指明準則(即準則(A)至(C))和任何其他涉及個別登記人而政府視為與2023年消費券計劃(「計劃」)有關的因素後,決定該登記人是否符合計劃的資格(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確保公帑運用得宜、防止計劃被濫用,以及避免有關發放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條文或規定)。]

[註2:登記人如持有《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收據》(即ROP140/ROP140A),而收據上註明有效的領證期,亦會視作符合準則(B)(i)有關須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為證明文件的規定。]

[註3:就本計劃而言,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分證或《豁免登記證明書》的登記人如符合以下條件,亦會視作符合準則(B)(i)的規定:

  1. 在合資格日期當天或之前已符合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資格;以及
  2. 在合資格日期當天或之前已向入境事務處遞交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申請,而有關申請其後在2023年8月31日或之前獲批。]

[註4:登記人如持有《申請香港身分證收據》(即ROP140/ ROP140A),而收據上註明有效的領證期,亦會視作符合準則(B)(ii)或(B)(iii)有關須持有香港居民身分證為證明文件的規定。

香港居民在合資格日期當天沒有持有香港居民身分證或ROP140/ROP140A,但在合資格日期當天或之前抵達香港,並在2023年5月30日至6月27日期間獲發香港居民身分證(或註明有效領證期的ROP140/ROP140A),會視作符合準則(B)(ii)或(B)(iii)有關須持有香港居民身分證為證明文件的規定。

就本計劃而言,香港居民身分證是指證件上印有「香港居民身份證」字樣的身分證。]

[註5:香港居民在合資格日期當天或之前抵達香港,並在2023年5月30日至6月27日期間獲發《豁免登記證明書》,會視作符合準則(B)(ii)或(B)(iii)有關須持有《豁免登記證明書》為證明文件的規定。]

[註6:就本計劃而言,「在香港合法逗留」是指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獲准許留在香港(以訪客身分獲准在港逗留除外)。]

[註7:以下人士雖屬香港居民,在香港合法逗留,並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分證或由人事登記處處長根據第177A章發出的有效《豁免登記證明書》(如適用),但不符合計劃的資格:

  • 任何根據政府輸入僱員計劃受僱的外來合約工人;或
  • 任何受僱的外來家庭傭工;或
  • 任何《領事關係條例》(第557章)所指的領館人員;或
  • 任何香港駐軍成員;或
  • 任何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的持有人。]

[註8:就本計劃而言,政府在判斷有關人士是否已永久離開或意圖永久離開香港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 該人士是否在緊接合資格日期之前的36個月一直不在香港;如是,他/她在上述期間是否:
    1. 「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廣東計劃」或「福建計劃」的受惠人;
    2. 在香港以外獲有關當局認可的學校/大學就讀;
    3. 勞工處推行的「工作假期計劃」的參加者;
    4. 因健康問題而須在香港以外住院;
    5. 須為政府或位於香港的公司/機構短期*在香港以外地方執行職務,或須陪伴執行此等職務的直系親屬;及/或
    6. 有其他就本計劃而言政府可能釐定為合理的特殊原因;以及
      *就本計劃而言,這是指有關人士受僱於一間位於香港的公司或機構,被短期派往香港以外地方工作,並打算在完成工作後返回香港。
  2. 該人士曾否在合資格日期當天或之前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根據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法例提交有效的申請,以在65歲前提早提取其強積金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利益;以及
  3. 如該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她在合資格日期當天是否持有本地簽發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以及
  4. 是否有證據或資料令政府相信該人士並無意圖在可見未來返回香港。]

合資格登記人獲發的消費券總額

視乎合資格登記人所屬類別,以及有否在4月16日獲發第一期消費券,其在第二期獲發放的消費券總額會有所不同,詳情如下:

符合資格準則(B)(i)(B)(ii)項的合資格登記人 符合資格準則(B)(iii)項的合資格登記人
現有登記人(即已在4月16日獲發第一期消費券的市民) [註] 2,000元 (7月16日發放) 1,000元 (7月16日發放)
新登記人 3,000元 (7月16日發放)
2,000元 (10月16日發放)
1,500元 (7月16日發放)
1,000元 (10月16日發放)

註:如合資格現有登記人同時透過八達通收取第一期及第二期消費券,其第一期消費券的「合資格消費」累積總額須於指定時間內不少於共獲發放的第一期券額,才會獲發第二期消費券。請按此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