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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表 - 例子

(除非特别注明,否则此页面所指的「消费券计划」或「计划」均是指2023年第二期消费券计划。)

下面列举一些例子,说明市民在不同情况下领取及使用消费券的安排。

  1. 在2023年第二期消费券计划下,所有于2023年7月16日起透过八达通卡发放的消费券,其领取期限均为2024年6月30日。市民可于期限前经指定渠道拍卡/按键领取已发放的消费券总额。由于八达通卡有储值限额(现时一般为3,000元),如果八达通卡内的储值额已达储值限额,市民可以先使用八达通卡内的储值额,当其低于储值限额时再领取已发放但未领取的消费券金额(包括过去消费券计划下发放的消费券,如适用[注1])。市民可因应其八达通卡内的储值额,在领取期限前多于一次拍卡/按键领取每期发放的消费券。

    注1:2022年(第二阶段)消费券计划及2023年第一期消费券计划下透过八达通卡发放的消费券的领取期限均为2023年9月30日。

  2. 市民是否已全数领取所有过去消费券计划下发放的消费券,并不影响政府在2023年第二期消费券计划下在7月16日起向他们发放消费券的安排。

  3. 在2023年4月16日透过八达通获发第一期消费券(3,000元或1,500元)的合资格市民,只要其「合资格消费」累积总额于6月至10月期间不少于第一期获发的消费券券额,便会在达标后的下一个月 16 日获发放第二期2,000元或1,000元消费券。如果市民在2023年6月30日前的「合资格消费」累积总额已达标,即使未拍卡/按键全数领取已发放的消费券,也可于2023年7月16日获发第二期消费券(2,000元或1,000元)。

    市民须留意,所有在2023年4月16日透过八达通卡发放的第一期消费券,其领取期限均为2023年9月30日。如登记人未能在领取期限前拍卡领取已发放的第一期消费券的全部金额,余额将被视作放弃领取。

  4. 根据消费券发放时间表(按此查阅),在2023年4月16日透过八达通获发第一期消费券(3,000元或1,500元)的市民,如其「合资格消费」累积总额于2023年7月31日或之前不少于第一期消费券的总额,可于2023年8月16日获发第二期消费券(2,000元或1,000元)。

  5. 在2023年4月16日透过八达通获发第一期消费券(3,000元或1,500元)的市民,如其「合资格消费」累积总额于指定限期(即2023年10月31日)前仍少于第一期消费券的总券额,将不会获发第二期消费券(2,000元或1,000元)。

  6. 在2023年7月16日获发放第一张消费券(3,000元或1,500元)的新合资格登记人,只要其「合资格消费」累积总额于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不少于第一张获发的消费券券额,便会在达标后的下一个月的 16 日获发放第二张2,000元或1,000元消费券。如果市民在2023年9月30日前的「合资格消费」累积总额已达标,即使未拍卡/按键全数领取已发放的消费券,也可于2023年10月16日获发第二张消费券(2,000元或1,000元)。

  7. 根据消费券发放时间表(按此查阅),在2023年7月16日获发第二期第一张消费券(3,000元或1,500元)的新合资格登记人,如其「合资格消费」累积总额于2023年10月31日或之前不少于第一张消费券的总券额,可于2023年11月16日获发放第二张消费券(2,000元或1,000元)。

  8. 在2023年7月16日获发第二期第一张消费券(3,000元或1,500元)的新合资格登记人,如其「合资格消费」累积总额于指定限期(即2024年1月31日)前仍少于第一张消费券的总券额,将不会获发放第二张消费券(2,000元或1,000元)。

  9. 透过八达通发放的消费券,在登记人于指定渠道领取后,会以储值额形式存入有关八达通卡内,因此没有所谓使用期限,不过,如市民以八达通卡收取2023年消费计划所发放的所有消费券,但其「合资格消费」累积总额于指定期间少于首期/张获发放的消费券券额(即3,000元或1,500元),将不会获发余下的第二期/张2,000元或1,000元消费券。

  10. 透过支付宝香港/BoC Pay/PayMe from HSBC/Tap & Go「拍住赏」/WeChat Pay HK在7月16日发放的第二期消费券(2,000元或1,000元),使用期限为2024年2月29日。未使用的消费券余额将在使用期限后自动失效。

  11. 透过支付宝香港/BoC Pay/PayMe from HSBC/Tap & Go「拍住赏」/WeChat Pay HK在7月16日发放的第一张消费券(3,000元或1,500元)及在10月16日发放的第二张消费券(2,000元或1,000元),其使用期限均为2024年2月29日。未使用的消费券余额将在使用期限后自动失效。

  12. 新合资格登记人必须以同一款储值支付工具收取所有在第二期发放的消费券,不可以中途转用另一款储值支付工具。